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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七俊熙]]></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_*)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Wed, 19 Nov 2008 17:55:17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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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七俊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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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不可忽视呼吁新闻立法的另一种声音]]></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1012102963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社会上要求制定《新闻法》的一直还有另一种声音，那就是呼吁进一步保障而不是限制新闻自由。现在看来，这种声音还未能形成应有的社会影响，从而削弱了制定《新闻法》的动力，减轻了制定《新闻法》的压力，延缓了新闻立法的进程。
<P>　　11月8日是记者节。今年大事、盛事多，天灾人祸也多，对中国记者而言，是很特别的一年。从年初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到5月空前惨烈的汶川大地震，从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到举世震惊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国的新闻记者不但忠实记录了历史，而且以实际行动参与了历史。与此同时，在已曝光的几起矿难事故中，少数记者收受当事企业的“好处费”、“封口费”，以“有偿不新闻”的方式给记者职业烙下了深深的耻辱。</P>
<P>　　记者，是一个光荣而值得自豪的职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需要自律、自警的职业。在今年的记者节，很多记者都会涌起万般感慨，生出无限思绪。作为一个记者，我想到了新闻立法的问题。</P>
<P>　　这首先是因为，在记者节前几天，《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由于《人民日报》的权威地位，这篇呼吁加快新闻立法工作的署名文章，立即引起了舆论的高度瞩目。有评论视之为“中国新闻界的一件大事”，甚至视之为有关方面为新闻立法释放的积极信号。《人民日报》发表这样一篇署名文章，当然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但舆论似不必进行过度解读。中国的新闻立法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末拟议制定《新闻法》算起，至今已有20余年，为何《新闻法》仍然迟迟不能出台？今年7月3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网友普遍关心的“为何中国没有《新闻法》”问题作出解释，从权威的高度分析了新闻立法在中国面临的困境与尴尬，读来令人警醒，发人深思。</P>
<P>　　柳斌杰指出，目前要求制定《新闻法》的主要有三种声音，第一种是为了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第二种是呼吁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第三种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影响的人员的利益，要求由《新闻法》加强对新闻单位的管制，这又是不利于加强舆论监督的。鉴于这些情况，现在还不适合制定《新闻法》，新闻立法需要等待更合适的时机。</P>
<P>　　上述第二种声音呼吁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里的新闻自由其实是言论自由。虽然言论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但公民因言获罪之事并不少见。很明显，仅有宪法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其实是远远不够的。不过，公民的言论自由未必要通过新闻立法加以保障，故上述第二种声音可以暂时不予重点考虑。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上述第一种着眼于限制记者权利的声音，以及第三种着眼于限制媒体权利的声音，两者合二为一，就是要通过立法来限制而不是保障新闻自由。如果《新闻法》在这两种声音主导下制定出来，那还不如没有《新闻法》。</P>
<P>　　事实上，社会上要求制定《新闻法》的一直还有另一种声音，那就是呼吁进一步保障而不是限制新闻自由——保障而不是限制记者的采访权利，保障而不是限制媒体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现在看来，这种声音还未能形成应有的社会影响，特别是未能对包括新闻出版总署在内的有关部门形成应有的影响，使有关部门未能将其考虑为一种强大的民意，从而削弱了制定《新闻法》的动力，减轻了制定《新闻法》的压力，延缓了新闻立法的进程。</P>
<P>　　为今之计，一方面，呼吁制定一部保障而不是限制新闻自由的《新闻法》的声音还要增强影响；另一方面，有关方面需要广泛、全面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避免把非主流声音当成主流声音，把少数人力求在《新闻法》中夹带“私货”的企图当成普遍的民意吁求。在两方面合力推动下，中国新闻立法的进展，值得我们寄予乐观的期待。</P>
<P>　　潘多拉</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1012102963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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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2 Nov 2008 22:29:0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11-13T11:40:2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山西吕梁市长就6-13煤矿爆炸事故做检查!]]></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51722449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新华网山西孝义6月17日电&nbsp;&nbsp;&nbsp; 在17日举行的国务院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上，吕梁市市长董洪运向事故调查组做检查。他说，发生事故的安信煤业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至少存在八个方面的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是多头掘进、以掘代采，该矿实际有28个掘进头，严重违反规定；二是超定员入井，该矿按规定入井人数不得超过29人，但实际入井58人，超过规定人数一倍；三是违法购买、违规存放、违规使用火工品，大量炸药存放在井下，直接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四是弄虚作假骗取验收，井下构筑活动式假密闭墙，逃避、骗取检查验收；五是安全培训教育滞后，入井人员自救意识、技能差，入井人员不佩戴自救器，从发现炸药冒烟到爆炸，只有少数人员安全出井；六是监管部门及人员严重失职、渎职，对煤矿违法违规现象不制止，也不向上级部门报告；七是事故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产量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系统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八是井下有大量三轮车作业，严重违反规定。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据董洪运介绍，吕梁市将对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验收复产的矿井“回头看”，已验收的重新验收，未验收的从严把关，重点是年产15万吨以上的矿井；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坚决取缔井下违规火工品存放库。 </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了解到，截至17日8时，在井下已先后找到28名遇难矿工的遗体，还有6人被困井下。目前，冒顶区清理障碍工作和煤库上部搭盖板工作已经完成，煤库上部顶板支护也得到了加固，清理水仓的工作还在进行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13日11时许，山西孝义市安信煤业有限公司报告主井底发生炸药爆炸事故，单班入井58人，爆炸发生后安全出井15人，43人被困井下。后经救援人员抢救有9人获救出井。</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51722449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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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Jun 2008 14:02: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17T14:02:4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    山西兴县康宁郭家岔超限执法人员群起殴打事件]]></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517203172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山西兴县康宁郭家岔超限执法人员群起殴打事件<BR>该治超点时，治超人员索要1000元，在场司机没了注意<BR>&nbsp;&nbsp;&nbsp; 2008年是一个和谐之年、也是多灾多难之年,神圣的奥运会即将在中华大地举行，四川大地震刚刚发生。但就在2008年的5月22日中午，本人路经山西省吕梁市的兴县康宁郭家岔超限检查点，目睹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执法人员群起殴打货车司机的场面，其状惨不忍睹，其景如一场地震。<BR>车主去找治超人员，约七八个人正在一个门上挂着“纪检室”的房间里呼五喝六的喝酒，交通部门的负责人王兰平看见车主进入那个房间，没等把来意说清，就把他赶了出去，并指责车主等他们喝完酒再说事。过了一会，等他们吃完饭，车主再去找交通部门的人，其中一个年青人瘦高个约二十七八岁，说：“给你们拿文件看”，车主随同他到了磅房，那青年找了半天说文件不在治超点，需回县城拿，转身开了一辆越野车而去。结果一去两个多小时，没有消息。<BR>县城距治超点不足十公里，就是步行也该回来了。在等待那个青年人的过程中，据过往大货车司机反映，也认真观察了过往车辆，在这个治超点，一但超载，有关系的可以放行，没关系的只要出个一百二百也就放行。这辆前四后六在途经该治超点时，治超人员索要1000元，在场司机没了注意请示车主，在请示过程，治超人员改口要600元，车主没有答应，遂强行卸煤。<BR>在治超点停留三个小时左右的过程中，约过磅七十余辆大货车，有三辆大货车未过磅扬长而去，约十余辆超载车辆放行，只有一辆货车卸煤约二三百斤，是辆河北货车。三点二十分，车主饿的坚持不下去了，就去旁边的一家“利和大饭店”吃饭。正吃中间，治超点那边打了起来，跑在前面的是那辆大货车上的司机，后面约十余人在追，有的热心人拿起摄像机，抢拍下了饭店门外五六个疯了一样的人，有的拿砖、有的地上不知拣了什么东西大打出手的一幕。<BR>车主站起来制止，他俩架不住那么多人殴打，跑进了饭店，那群执法人员追进了饭店，他们俩个被一群人打的退到了饭店的角落里，司机已口鼻出血，双手抱着头不停的叫喊，“别打了，怕了，要出人命了”，但那些人仍在拿起饭店的椅子、酒瓶等物件猛打，过往行人有的拿手机录下了部分声音，打架的场面相机和手机都不敢往出拿，因为那些人疯了。<BR>打架持续了约十多分钟，司机已经抱着头缩在墙角，车主在护着他的司机，拳头打在他的身上，脚踢在他的身上，但仍防不胜防，治超点煤检人员也过来帮忙打架，从远处拿酒瓶轧，那个带头殴打的交通执法人员王兰平则疯狂的叫喊：“今天打死你，老子不干了”，饭店老板和老板娘也出来制止，但无济于事。后来听说，交通局那个人已经打了不止一个人，没人敢管！那些人也许是打累了，也许有其他原因，出了饭店。走没几步又折了回来，强行搜车主的身，和他要相机，但车主身上没有。另一个交通执法人员回到一位青年身边，手伸进他的裤子口袋里，拿出了对方的手机，被制止，打了那青年几拳，又强行从他另一个口袋里拿走了相机，出了利和大饭店大门，摔在了地上，相机已经摔的完全变形，那人捡起来又扔在了饭店的房顶上。<BR>&nbsp;&nbsp;&nbsp; 后来另一个司机机灵，拣回了相机，相机内照片及录像完好无损。车主不敢久留，他的司机再不送医院就出人命了，遂开上一辆小车逃了！惊魂未定，感慨万千，这就是兴县的治安？！这就是兴县的治超？！在电视、电影中看见过好多殴打事件，黑社会雇用打手往死里打，执法人员怎么也这样啊？？兴县，难道治超都必须用殴打来解决吗？那些执法人员是政府雇佣的吗？兴县在兴起，中国铝业将投资56亿的资金，在兴县发展，西山煤电也在那大兴土木，兴县几十万的人民也将永远的耕作在这块土地上，你有这样的执法人员，怎么让投资者放心，怎么让人民安心！难道你就是这样迎奥运、树新风？？？<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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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7 Jun 2008 14:00: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17T14:00:3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官煤勾结 违规生产 山西省纠治涉煤领域三大积弊]]></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59217163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12 width="98%" align=center bgColor=#f0f0f0 border=0>
<TBODY>
<TR vAlign=top>
<TD align=middle colSpan=2 height=53></TD></TR>
<TR>
<TD vAlign=top colSpan=2>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民网山西视窗200年6月6日电　昨天，记者从太原煤炭交易市场获悉，省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调研认为，山西煤焦领域多发官煤勾结、违规生产等问题，需要下大力气严肃整治。</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全省涉煤领域的主要问题首先是煤炭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执行现有保护与开发政策不严格、不认真，一些不法分子与少数管理人员沆瀣一气，钻政策和监管的空子，盗挖国家资源，大发不义之财，一些地方的煤炭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次是涉煤审批存在以权谋私，涉煤领域行政审批项目过多，特别是办理煤炭生产经营所需的“六证”，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源证等，证照数量多、程序复杂、时限过长、严重制约企业生产发展与安全稳定，少数干部利用审批权牟取私利。第三是日常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是政策不落实、制度不执行、监管不到位，使少数承担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有了官煤勾结、权钱交易的可乘之机。</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根据上述问题，本省整治措施包括：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出台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的法规制度、出台统一的涉煤领域日常监管制度，同时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减少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督，杜绝以权谋私的行为；重点打击、查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各类不法行为，如证照办理当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问题，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解决一些干部及工作人员“收黑钱、干黑事、谋黑利”的问题.&nbsp;&nbsp; </P></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59217163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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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9 Jun 2008 14:17:1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6-09T14:17:1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2310494265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P>
<P>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P>
<P><BR>　　　　　　　　　　　　　　　　　目　　录</P>
<P>　　第一章　　总则<BR>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BR>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BR>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BR>　　第五章　　药品管理<BR>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BR>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BR>　　第八章　　药品监督<BR>　　第九章　　法律责任<BR>　　第十章　　附则<BR>　<BR>　　　　　　　　　　　　　　　　　第一章　　总则</P>
<P>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P>
<P>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P>
<P>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BR>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P>
<P>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P>
<P>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BR>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P>
<P>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P>
<P><BR>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P>
<P>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BR>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BR>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P>
<P>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BR>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BR>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BR>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BR>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P>
<P>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BR>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P>
<P>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BR>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P>
<P>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P>
<P>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P>
<P>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P>
<P>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P>
<P><BR>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BR>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BR>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P>
<P>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BR>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BR>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BR>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BR>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P>
<P>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BR>《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P>
<P>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P>
<P>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P>
<P>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BR>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P>
<P>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BR>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P>
<P>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BR>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
<P><BR>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P>
<P>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P>
<P>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BR>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P>
<P>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P>
<P>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BR>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P>
<P>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P>
<P>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P>
<P>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P>
<P><BR>　　　　　　　　　　　　　　　第五章　　药品管理</P>
<P>　　第二十九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BR>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P>
<P>　　第三十条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分别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BR>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P>
<P>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BR>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P>
<P>　　第三十二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依照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BR>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BR>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BR>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P>
<P>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P>
<P>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P>
<P>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P>
<P>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P>
<P>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P>
<P>　　第三十八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P>
<P>　　第三十九条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BR>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P>
<P>　　第四十条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BR>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取检验费。<BR>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P>
<P>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BR>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BR>　　（二）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BR>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BR>　　前款所列药品的检验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告。检验费收缴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P>
<P>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BR>　　已被撤销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P>
<P>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BR>　　国内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紧急调用企业药品。</P>
<P>　　第四十四条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P>
<P>　　第四十五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P>
<P>　　第四十六条　　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P>
<P>　　第四十七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P>
<P>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BR>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BR>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BR>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BR>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BR>　　（三）变质的；<BR>　　（四）被污染的；<BR>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BR>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P>
<P>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BR>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BR>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BR>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BR>　　（三）超过有效期的；<BR>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BR>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BR>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P>
<P>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P>
<P>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P>
<P><BR>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P>
<P>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BR>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BR>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P>
<P>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BR>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P>
<P>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BR>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BR>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P>
<P><BR>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P>
<P>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BR>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BR>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P>
<P>　　第五十六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BR>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P>
<P>　　第五十七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P>
<P>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P>
<P>　　第五十九条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BR>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P>
<P>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BR>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P>
<P>　　第六十一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BR>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BR>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P>
<P>　　第六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P>
<P>　　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P>
<P><BR>　　　　　　　　　　　　　　　第八章　　药品监督</P>
<P>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BR>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P>
<P>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BR>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P>
<P>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P>
<P>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P>
<P>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P>
<P>　　第六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P>
<P>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BR>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P>
<P>　　第七十一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BR>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P>
<P>　　第七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P>
<P><BR>　　　　　　　　　　　　　　　　第九章　　法律责任</P>
<P>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BR>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P>
<P>　　第七十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七十八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P>
<P>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P>
<P>　　第八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P>
<P>　　第八十一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P>
<P>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P>
<P>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
<P>　　第八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P>
<P>　　第八十六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P>
<P>　　第八十七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
<P>　　第八十八条　　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P>
<P>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P>
<P>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九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
<P>　　第九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一）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跟踪检查的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BR>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BR>　　（三）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BR>　　（四）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P>
<P>　　第九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R>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P>　　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P>
<P>　　第九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BR>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第九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P>
<P>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P>　　第一百条　　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P>
<P>　　第一百零一　　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P>
<P><BR>　　　　　　　　　　　　　　　　第十章　　附则</P>
<P>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BR>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BR>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BR>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BR>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P>
<P>　　第一百零三条　　中药材的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P>
<P>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BR>　　第一百零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P>
<P>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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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Apr 2008 10:49:4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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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矿难?一个农民工的非正常死亡!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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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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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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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IMG src="http://www.greenchina.gov.cn/sxi/jzcm/uploadfile/200804/20080417111345428.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侯秋红家破旧的院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新闻提示:</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nbsp;&nbsp;&nbsp;&nbsp; 侯秋红,翼城县桥上镇良狐村委杨家庄村(自然村)村民,3月17日，这个27岁的男人撇下了他的妻子和父母双亲，永远地离开了人间。一个年轻生命的嘎然而止，没给他的亲人留下什么，只留下无尽的伤痛和近60万的所谓“宝贵财富”。据知情人讲，侯秋红是死于李家山煤矿的一次意外事故中，然而矿方却称这是外界的“谣传”，而作为监管部门的煤管局、安监局却仍在“艰难”地调查中，十几天来无任何实质进展。为深入了解事件真相，记者赴翼城进行了实地采访。</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　　　　　　一个意外的报料电话</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　　3月27日，记者接到一位知情人的举报电话，称翼城县李家庄煤矿3月17日发生了一起一死一伤的煤矿事故，死者侯秋红，27岁，是该县桥上镇杨家庄村人（属良狐村委），系矿井吊筒砸死，另一伤者是沁水县人。目前，该事故属于瞒报。得到这一消息后，记者一行三人驱车直奔翼城， 经过一路颠簸，下午四时左右，记者终于到达了李家山煤矿。在矿办公室该矿副矿长夏练武接待了记者。未等记者开口，夏练武直奔主题，说“为那个事来得吧！”显然，夏已知记者来意。然而夏练武却称，矿上根本没有发生事故，至于事故一说只是外面的传说，而且政府部门也在调查。“无风不起浪”当记者问及对外界的所谓“传说”持何态度时，夏练武没有表态。</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据了解，李家山煤矿属于复产矿井，年产15万吨，六证齐全。在矿上，记者发现，两辆挂有安全监察的（其中一辆车号为晋LAJ007）越野车正停在矿办公区，远处办公楼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标语异常醒目，这时，陆续进来矿区三辆大货车正在进行紧张地装煤，显然，所谓的“传说”事故并没有影响到该矿的正常生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　　　　　　　<STRONG>　　　“赔了五六十万，早就安顿好了”同村村民说</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从矿上出来，记者决定去死者所在村杨家庄实地采访。一路打听，沿着蜿蜒崎岖的山路，经过半小时的颠簸，终于到达了杨家庄村。村不大，约八九户人家，三四十人，而且也大多是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当记者问侯秋红家时，一位村民指着不远处的一处房子说，“那就是，他父母可能不在，他奶奶在”，再想问得详细一点，这位村民摆了摆手，表示不愿意多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这是一座极其简陋的院落，看得出侯秋红家非常贫穷，几间破败的土坯房随处进风，院不大，但干干净净。进得屋来，侯秋红的奶奶这个75岁的老人正打着点滴，当记者问老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时，老人对答如流，再问侯秋红有关情况时，老人满眼热泪一个劲地摇头说：“我神经了，我神经了”，记者见状，不愿再打扰老人便走了出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村子不远处，一位50岁左右的农妇正在地里干活。为了解实情，提高采访进度，记者把提前准备好的几斤糕点递到了大婶面前，便聊了起来。</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大婶，侯秋红是怎么死的？”记者问道。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就在李家山煤矿死的，哎，娃可怜了，才27岁！”，大婶见周围再无别人，便心无顾虑地的说道。</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他家里还有什么人？”记者进一步问道</P>
<P style="TEXT-INDENT: 2em">　　“他们兄妹三人，父母都50多岁了，还有个七八十岁的奶奶，可怜了！”听说矿上赔了59万，都安顿好了，不让说！”大婶又进一步补充道。</P>
<P style="TEXT-INDENT: 2em">　　聊着聊着，大婶指着前面不远处的一块地说：“那块没种麦子的地里就是侯秋红的墓地。记者顺着她指的方向，来到墓地，新新的土堆，硕大的花圈放在墓堆上，记者从车上拿出糕点放在墓地旁，以示对这位27岁逝去生命的尊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其实侯秋红结婚并不久，由于家穷加上自己村交通极不方便，连吃水都非常困难，结婚成了全家的大难事。于是，侯秋红便“曲线成婚”，入赘到北捍村南垣村（自然村）的张庆利家，与其女儿芳芳结婚，成了张家的上门女婚。日子虽不算富裕，但也过得其乐融融。</P>
<P style="TEXT-INDENT: 2em">　　随后，记者从杨家庄村出发，经过安家坦，北捍，北垣村等，每向村民打听这次矿难的事，村民都会无所顾忌道出实情，看得出此次事件已人所尽知。到达南坦村时，记者向该村一位五十岁左右男子打听张庆利时，该男子指着第二个胡同说，从那儿进去拐个弯就是张庆利家了，他家有两个女儿，一个就嫁给了侯秋红。 “人家不让说，听说前几天有几个人来了解情况，张家很不满意，”记者考虑到此时张家悲痛的心情，觉得不便前往，只好离开村里直奔县城。</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　　　　　　　　　　　　“我们没接到事故上报，正在调查此事”</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到达县城后，记者来到了翼城县煤管局，办公室王主任说，局里并没有接到矿上关于事故的报告，但是有人举报过该矿发生了事故，也正在责成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未出来前，不便表态。在县安监局记者也得到了几乎同样的回答，该局局长崔武说，此次事件的举报材料也交给宋副局长，让其调查。至于调查的进展程度，可以向宋局长了解。但不巧的是，宋局长却一直不在办公室。</P>
<P style="TEXT-INDENT: 2em">记者随后又拨打了临汾市安监局的电话，接线员回复说：该局3月20日就接到了关于李家山煤矿事故的举报材料，但至于调查结果现在还没有出来。</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采访后记：</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　　山西作为煤炭大省，矿难是始终绕不开的话题。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有几个词一直在脑海中闪现：矿难、利益、民生。尽管这“民生”只是一部分群体，但与矿难联系在一起，却是相当地沉重。在一天半的采访当中，记者从煤矿、监管部门再到普普通通的村民，遍寻珠丝马迹，终于理清了头绪。但我们的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已十余天，却无任何实质性进展，不得不表示遗憾！但愿这仅仅是遗憾，不要和利益挂上钩。</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　　全国人大代表，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在谈到煤矿改革时指出：对煤矿看不见的后台来说，要趁早金盆洗手，免得身败名裂；对监管人员而言，要少受糖衣炮弹袭击的风险，免得占小便宜吃大亏；国家安监总局前局长李毅中就去年12.5临汾新窑煤矿事故也曾深恶痛绝地说：“什么六证齐全，我看是五毒俱全”，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该矿存在的利益关系。记者并不是指桑骂槐，也绝非要对号入座。但此次李家山煤矿所谓“传说”的事故，所暴露的种种疑问，不得不让人深思。</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　　侯秋红到底是怎么死的？“传说”为什么会是李家山，而不是王家山、马家山？难道真得是空穴来风？监管部门只要多一些疑问，少一些过场；多一些责任，少一些利益关系。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谣言就会不攻自破。</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5 width="100%" align=center bgColor=#cccccc>
<TBODY></TBODY></TABLE></P></TD></TR></TBODY></TABLE>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80>
<TBODY>
<TR>
<TD vAlign=top width=760>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TD></TR></TBODY></TABLE></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71001053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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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Apr 2008 22:00:1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17T22:00:1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榆次一违法加油站被查处]]></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510372232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nbsp;&nbsp;&nbsp; 未办理营业执照就开业，并且还对加油机做了手脚，使加油量明显不足。4月12日，管理部门勒令这家坐落在榆次108国道东阳镇段附近的加油站停止违法行为。 
<P>&nbsp;&nbsp;&nbsp;&nbsp;4月13日，榆次消协接到外地司机张某的举报，他称驾车在108国道东阳镇段附近一加油站，发现其加油机有问题。张某称，他的车油箱总容积为120升，油箱内原有汽油20升，再加100升就应该满了，但这次加满后发现加油机显示加了130升。加油站工作人员始终不承认油加"多"了，双方争执不下。 
</P><P>&nbsp;&nbsp;&nbsp;&nbsp;赶来的消协工作人员查看所有证据后，确认这里的加油机确实存在实际加油量与显示数严重不符的现象，随即对加油站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赔偿张某损失的145.5元。消协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加油站正在筹备阶段，虽已办理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于是联系工商执法部门，工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立案查处。（</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510372232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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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Apr 2008 22:37:2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15T22:37:2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翼城县：李家山煤矿发生矿难 1死1伤]]></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510313339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绿色中国网山西4月9日电(本网记者)位于山西临汾市的翼城县李家山煤矿3月17日发生一起矿难，导致1死1伤。然而，矿难至今隐瞒未报。</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日前，记者根据群众举报，专程赶到事故煤矿所在地翼城县了解证实：遇难者27岁的候秋红，为本地桥上镇杨家庄村人，另一伤者为本省沁水县人。在遇难者候秋红所在的杨家庄村，记者问起候秋红矿上遇难一事，这个仅有八九户人家、三四十人的小村庄几乎无人不知；侯秋红75岁、正打着点滴的老奶奶更是伤心至极，满脸热泪。该村一位50岁左右、正在地里劳动的农妇告诉记者说：“候秋红确实是在李家山煤矿死的，哎，娃可怜了，才27岁！候秋红兄妹三人，父母都50多岁了，还有个七八十岁的奶奶，听说矿上赔了59万，都安顿好了，不让说！”然而，在事故煤矿李家山煤矿，该矿副矿长夏练武却称，矿上根本没有发生事故，至于事故一说只是外面的传说。</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据了解，李家山煤矿属于复产矿井，年产15万吨，六证齐全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为核实矿难，日前，记者在山西省安监部门了解证实：此起矿难至今隐瞒未报。但是，事故煤矿一直在若无其事地正常生产着。</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510313339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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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Apr 2008 22:31:3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15T22:31:3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宁武县薛家洼乡：私挖滥采屡禁不止 谁是保护伞? ]]></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510293257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nbsp;&nbsp;&nbsp; 绿色中国网山西电（）曾一度因私挖滥采、被重点打击的山西宁武县，近日又有多处黑口子大肆生产，令当地管理者束手无策。<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TRONG>现场目睹：</STRONG><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TRONG>黑口子成了“军事管理区”</STRONG><BR>&nbsp;&nbsp;&nbsp;&nbsp;&nbsp; 11月23日,记者根据群众举报，驱车一路爬行来到宁武县西沟村，一路随处可见被挖的千疮百孔的山体，还未进村就目睹到路边就堆放着一堆堆的矿石，且占据了大部分的路面，使本来就不宽的路面更加崎岖难行，在知情人的指点下，记者来到村上面的一个山前,整座山头已被挖平，裸露的煤层夹杂着灰土在冬日的寒风中呻吟。<BR>&nbsp;&nbsp;&nbsp;&nbsp;&nbsp; 随后，记者又来到薛家洼乡宋家沟村,未等进村一座伸缩门挡住去路,几个人在查进出的人。通过村民记者设法进去后发现,原宋家沟煤矿的主井口设有省政府立的关闭矿井的石碑,沿沟进去右面有一排工棚,左面一个黑口子张着大嘴一辆辆拉煤的三轮车进进出出。大堆的原煤堆放在那里,山坡上有一排工棚，矿工众多,碰到几个民工,问及为什么不让随便进出，民工回答我们是保护矿山的,不让闲杂人员出入，而居住在该矿后面的宋家沟村民却不能随便出入自己的村庄,百姓怨声载道，路上说起此事村民们说你们也看到了,我们老百姓惹不起人家，自己的村子进出都不方便,要不是说你们是买煤的根本就进不来,记者说你们不会向政府部门反映吗，村民说以前也反映过可不顶事，煤老板知道后就让几个垮垮晚上去你家找你麻烦,谁不怕啊。(当地人叫外地在煤矿打工的人叫垮垮)再说了现在上面没有人能开这么大的黑矿吗?<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STRONG>乡长坦言：<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开黑口子的厉害 不敢管</STRONG>
<P><STRONG>&nbsp;&nbsp;&nbsp;&nbsp;&nbsp; </STRONG>针对上述诸多的不解，记者来到薛家洼乡政府。该乡李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西沟村被挖山头为原西沟煤矿和薛铝煤矿整合治理山体自燃和修建变电站，至于手续李乡长说:该矿打过报告属于合法的，但宁武国土局的批件未见,乡里也曾就此事治理过几次，他们是在搞地面建筑不是挖煤,问及宋家沟黑口子一事时，李乡长先说是在上星期四已经炸掉了。当记者告诉他上星期五还曾拍到生产的场面时，李乡长又说他记不清什么时候炸的,反正是炸掉了，至于老百姓的出入问题，李乡长没有回答，只说这个开黑口子的很厉害,他们轻易也不敢上去。宁武国土局田局长的回答更让人摸不着边,他说，这是个有证矿,你们去找煤管局吧，接了个电话后又说，确实是个黑口子已经处理了，问怎么处理的，是炸了吗,田局长不说,只是一个劲的说我们处理了.<BR>&nbsp;&nbsp;&nbsp;&nbsp;&nbsp; 宁武县薛家洼乡的私挖滥采为什么如此猖撅?甚至在省市督查组蹲点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不禁让人疑虑重重。究竟谁是保护伞？<BR></P>

<!--自定义字段--></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1510293257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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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Apr 2008 22:29:3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15T22:29:3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省纪委、监委文件！]]></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69341336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align=center>关于转发省纪委、监委《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BR>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的通知</P>
<P>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BR>现将中共山西省纪委、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BR>　　 <BR>　　　　　　　　　　　　　　　　　　　　　二○○七年六月五日<BR></P>
<P>附件：</P>
<P align=center>关于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P>
<P>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运输畅通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上称公路“三乱”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BR>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授权或委托参与执行公务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BR>　　 第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公路上实施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构成违纪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外，并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BR>　　 第四条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属公路“三乱”行为的，对其主管负责人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BR>　　 本省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三乱”行为长期失察，对党组织、政府主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BR>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BR>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或以其他方式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BR>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外增设分站或擅自将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BR>　　 （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合法收费站、检查站名称和位置的；<BR>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BR>　　 （五）对本辖区擅自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长期失察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非法站卡长期设置的。<BR>　　 第六条　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的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BR>　　 （一）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提高收费标准的；<BR>　　 （二）向上路执勤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BR>　　 （三）包庇、袒护工作人员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的；<BR>　　 第七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BR>　　 （一）不佩戴有效证件或带领非公路站卡工作人员、不值勤的交警、社会闲杂人员共同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的；<BR>　　 （二）擅自委托他人上路执行检查、罚款、收费的；<BR>　　 （三）违反规定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的；<BR>　　 （四）超越规定的工作范围、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BR>　　 （五）自定标准收取拖车费和保管费的；没有拖车收取拖车费的；扣车（滞留车辆）后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以收取保管费的；<BR>　　 （六）违反规定对不允许检查的车辆和对运输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的车辆强行检查或扣留的；<BR>　　 （七）在公路上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或没有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规定，实行当场罚款的；<BR>　　 （八）对过往车辆逢车必查、违规双向查车、对驾驶员逢查必罚，或超标准罚款、罚态度款、重复罚款的；<BR>　　 （九）擅离职守，致使岗位失控的；<BR>　　 （十）公安部门除交警正常执法外，其他警种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站并且收费、罚款的；<BR>　　 （十一）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行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宣传品或其它商品的。<BR>　　 第八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BR>　　 （一）自行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收费、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多收费、多罚款，少给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BR>　　 （二）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公开或私下以任何方式非法向过往车辆收取保护费、赞助费、通行费等费用的；<BR>（三）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BR>　　 （四）非法殴打驾驶人员或货主及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BR>（五）无故扣押车辆货物，使公私财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BR>　　 （六）对抵制、检举公路“三乱”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BR>　　 第九条　因公路“三乱”行为引发人员重伤、死亡或大规模群体上访及骚乱等严重事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BR>　　 第十条　在公路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妨碍、干扰或阻挠治理公路“三乱”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BR>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BR>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路“三乱”问题的；<BR>　　 （二）主动检举公路“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的；<BR>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公路“三乱”危害结果发生的；<BR>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况。<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BR>　　 （一）阻挠、干扰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有伤害监督人员行为的确良；<BR>（二）阻挠、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指使他人串供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BR>　　 （三）受处分后，又违反本规定实施公路“三乱”行为，屡纠屡犯的；<BR>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BR>　　 第十二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R>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BR>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8369341336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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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6 Apr 2008 09:34:1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4-06T09:34:1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20世纪80年代的人]]></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12565438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STRONG>我们是怎样的一代人：&nbsp;&nbsp;<BR>&gt;&gt; 当我们读小学的时候，读大学不要钱；&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读大学的时候，读小学不要钱；&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我们还没能工作的时候，工作也是分配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我们可以工作的时候，撞得头破血流才勉强找份饿不死人的工作做；&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不能挣钱的时候，房子是分配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能挣钱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经买不起了；&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没有进入股市的时候,傻瓜都在赚钱；&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 当我们兴冲冲地闯进去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成了傻瓜；&nbsp;&nbsp; <BR>&gt;&nbsp;&nbsp; <BR>&gt; 当我们不到结婚的年龄的时候骑单车就能娶媳妇；&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到了结婚年龄的时候没有洋房汽车娶不了媳妇；&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 当我们没找对象的时候，姑娘们是讲心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找对象的时候，姑娘们是讲金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没找工作的时候，小学生也能当领导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找工作的时候，大学生也只能洗厕所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没生娃的时候，别人是可以生一串的；&nbsp;&nbsp;<BR>&gt;&nbsp;&nbsp; <BR>&gt;&gt; 当我们要生娃的时候，谁都不许生多个的。&nbsp;&nbsp;<BR>&gt; 问：我们这一代到底招谁惹谁了？？？？？？？？？？？？</STRONG><WBR></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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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Dec 2007 18:54:3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25T18:54:3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孝义市：鑫源焦化厂仍在顶风生产 非法排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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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鑫源焦化厂排放出的滚滚浓烟直冲云天 （孙泰来摄）</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绿色中国网山西11月26日电（记者孙泰来）曾因污染持续恶化、引起国家环保总局和山西省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的山西省吕梁孝义市，近日，已关闭焦化企业——鑫源焦化厂仍在顶风违法生产，非法排污。</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日前，记者根据群众不断举报，专程来到孝义市进行采访。在孝义市通往交口县的公路上，记者目睹到：鑫源焦化厂吞云吐雾，黄烟夹杂着黑烟扭在一起使劲的直冲云天。来到厂区，刚走几步，滚滚浓烟扑面而来，灰尘也不甘示弱的紧跟身后。记者试图采访该厂区的有关人员，当听说是记者时，工作人员避而远之。然而，据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证实：该厂属2007年第一批关停企业。但该厂至今却依旧正常生产，严重污染着周围环境。</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记者不知：该企业顶风生产、非法排污何时才能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对此，记者将跟踪报道！</P>
<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www.greenchina.gov.cn/sxi/lszgxsxx/uploadfile/200711/20071126060841308.jpg" border=0></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12434524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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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Dec 2007 16:03:4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2T16:03:4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霍州市：黑地条钢厂 夜间生产忙]]></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12414886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绿色中国网山西11月19日电（记者闻名&nbsp; 特约记者张丽）&nbsp;由于高耗能、高污染，且生产的劣质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早已被国家明令取缔的地条钢厂。近日，却在山西省霍州市大肆生产着。</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大门紧锁&nbsp; 院内炉火正旺</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11月15日晚7时，记者根据知情群众举报，专程驱车来到山西省霍州市位于大运公路加油站不远的该市退沙镇电厂马路对面，一黑地条钢厂大门紧锁，经记者三番五次地敲旁边小木门，方被允许进入院内。一进院内，记者看到院内炉火通红，工人们正在忙碌生产着，大门内停着的装运车上已经装满了生产好的面包铁。据厂内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白天休息，不敢生产，只有晚上偷偷地生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给点油钱&nbsp; 恳请记者同情</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在该厂院内平房里，一名操着福建口音的中年妇女看到记者的到来，急忙从里屋拿出几张人民币欲塞给记者，以此恳请记者不要把夜间生产的事报道出去，被记者严辞拒绝后。站在一旁的另一高个男子便说，你们发表了文章，无非是明天关了我们的厂，可对你们也没有什么好处。还说，他们也是刚承包别人的厂才3个月，其实这个厂早就存在了，一直生产也没被取缔了。当记者问，与他们相邻的另外两家地条钢也在生产时，中年妇女说，他们3个厂的厂长都是老乡，白天不敢生产，都是晚上偷偷地生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据当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黑地条钢厂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和生产，是因为他们同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有了保护伞，自然就可以继续非法生产。</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 对于早就存在于霍州市的3家小地条钢厂为何至今取缔不了？记者将予以跟踪报道！</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12414886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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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 Dec 2007 16:01:4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2T16:01:4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文水县：土法炼焦 大肆污染谁来管？]]></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01610471561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STRONG>&nbsp; </STRONG>绿色中国网山西10月31日电（记者郭婧 孙冀勃）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且早已被国家明令取缔关闭的土焦炉，日前在山西吕梁市文水县又死灰复燃。
<P>&nbsp;&nbsp;&nbsp;&nbsp;&nbsp; 10月29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后驱车来到文水县西槽头乡百金堡和尹家社两村。找到了隐蔽在一大片玉米地中的一座土焦炉，四个烟囱正冒着熊熊火焰，十几米长、两米多高，只有不足一米高出地平面，从远处望去完全被玉米秆遮蔽着，不易被发现。期间，记者目睹一大卡车正载着满车煤驶进一被推毁的土焦炉炉道中。当地村民告诉记者，在百金堡和尹家社两村一带，至少有五座非法土焦炉都在生产着，这些非法土焦炉开炉最少也有三四个月的时间了，可当地政府部门对此并无任何举措，任其非法生产着；还有的土焦炉正在准备重新点火。</P>
<P>&nbsp;&nbsp;&nbsp;&nbsp;&nbsp; 据记者了解，山西省政府早在2003年关于“继续抓好清理不法排污企业，坚决彻底取缔关闭土焦改良焦炉”的紧急通知中明文要求依法实施取缔关闭。2006年9月11日，山西吕梁市政府召开焦化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动员大会。会上明确规定：如出现领导不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从2006年9月11日起，吕梁全市范围内若发现一处死灰复燃的土焦、改良焦，要追究其所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县区内若发现三处死灰复燃的土焦、改良焦，要追究该县市区分归县市区长的行政责任；发现五处以上，要追究该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P>
<P>&nbsp;&nbsp;&nbsp;&nbsp;&nbsp; 那么，文水县仅百金堡和尹家社两村一带，在记者走访调查的半个多小时内，就发现了两处非法土焦炉在大肆生产着。记者不知：文水县政府有关部门是熟视无睹，还是监管不力？</P>
<P>&nbsp;&nbsp;&nbsp;&nbsp;&nbsp; 对此，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BR></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01610471561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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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Nov 2007 22:47:1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16T22:47:1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古交市长峪沟煤矿发生矿难 隐瞒不报]]></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01610452313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 绿色中国网山西讯（记者 孙泰来）位于山西省城太原市西的古交市东曲街办长峪沟煤矿9月份发生一起重大塌方事故，造成三死一伤，事故至今隐瞒未报。近日不断有群众举报。<BR>&nbsp;&nbsp;&nbsp;&nbsp;&nbsp; 据群众反映，今年9月3日，古交市东曲街办长峪沟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塌方，造成三死一伤的重大矿难事故，死者均为陕西籍工人，其中：死者彭贵林（音）为陕西省白河县卡子镇卡子村人；死者陈冲（音）为陕西省旬阳县仙河乡大龙王沟村人；死者周先贵（音）为陕西省白河县桃元乡金刚村一组人；伤者叫金华堂（音）也为陕西籍人士。<BR>&nbsp;&nbsp;&nbsp;&nbsp;&nbsp; 11月7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古交市东曲街办分管负责人。该负责人说没有听说过此事，如有此事政府一定严查。在该负责人的协调下，记者又采访了该矿负责人郭才亮，郭矢口否认发生矿难，只说矿方在9月3日因琐事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将陕西籍金华堂（音）民工的头打破住院治疗。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古交市安监局，但没有见到有关领导。据该局办公室人员说，领导在开会。然而，在整个一下午时间，记者也未见到该局任何负责人。11月8日上午，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古交市安监局，但有关部门的电话均无人接听。<BR>&nbsp;&nbsp;&nbsp;&nbsp;&nbsp; 有关此事的具体情况，记者将进一步进行跟踪报道。<BR>

<!--自定义字段-->
<TABLE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5 width="100%" align=center bgColor=#cccccc>
<TBODY></TBODY></TABLE><!--自定义字段--><!--分页--></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101610452313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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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Nov 2007 22:45:2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1-16T22:45:2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石楼2]]></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91171596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TABLE width="72%" bgColor=#ffffff border=0>
<TBODY>
<TR>
<TD align=left width="97%">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0>
<TBODY>
<TR>
<TD >“马彦文是我们的干部，我得保护呀！” <BR>采访完村民后，记者便直奔石楼县林业局，见到了即将卸任的李焕元副局长，并从档案室查阅得知，上庄村2003年共75户退耕土地2684亩，荒田造林4106亩。就记者反映的问题，李焕元表示林业局有监督的责任，但村民并没有向局里反映此问题，而自己也并不知道此事。随后他又介绍了石楼县退耕还林补偿标准。即每亩168元，其中140元粮食补助，20元的医教补助等。并详细介绍了退耕还林中验收的多个环节。 <BR>下午五时左右，从县林业局出来，记者又驱车50余里来到龙交乡政府所在地。当记者表明来意，该乡一位领导深有感触地说，现在农村的问题很复杂，包罗万象，村民一旦对村领导有积怨，便会夸大其辞地进行检举、举报。就马彦文这个事件，问题是有，但没有村民所反映的那么严重。而且这个事情也没有意思，还是搞点别的吧！“马彦文是我们的干部，我的保护呀！”最后，这位领导语重心长的一席话颇让人值得回味。 <BR>应记者要求，该领导又电话联系了马彦文，答应晚上与记者见面，详细解释整个事件过程。晚上九点左右，记者终于见到村书记马彦文。据其介绍，2003年上庄村委（三个自然村）共退耕还林2314亩，仅上庄村1080亩。2004年又退了57亩，共2371亩，这与县林业局了解到的数据有些出入。同时马彦文表示，但凡退耕还林款，村民们都自己领取，否认村民所说的自己挪用占有退耕还林款。 <BR>第二天一早出了宾馆，记者随即联系了举报人，决定与其沟通，确定下一步采访计划。但却收到了举报人一条短信：“他们（指马彦文）人多，我不能和你见面了，你千万不能暴露举报信内容”。随后在举报人的提示下，记者留意果然在记者所住的石楼宾馆对面有马彦文的车——长安星卡。据举报人说，车内有一小孩，而马彦文就在不远处的一个商店里。 <BR>由于石楼宾馆斜对面就是县政府，于是记者便径直走到县纪检委反映情况。不巧的是，县纪检委几位副书记都不在，从办公桌的通讯录上，得到纪检委书记潘晓明的电话，通过电话沟通，记者决定当面向其反映问题，颇感巧合的是，潘书记正是记者前一天在龙交乡一个意味场合见到的那位领导。当潘书记得知记者反映的事情后，他表示，既然反映了问题，就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给村民一个说法。 <BR>一位备受诟病的村支书——“马彦文有关系， <BR>之前纪检委、检察院就查过他，但没有结果” <BR>1991年，马彦文就当上了村支部书记，16年来，村民们对他颇多怨言，特别是2003年以后，由于退耕还林补偿款的问题，使村民对马彦文的怨言转化为愤恨，进而使之不断“白热化”，但由于马彦文家族势力大，兄弟五个，其子女也都长大成人，所以，村民们便把这种怨恨闷在心里，敢怒不敢言。 <BR>其实，浓浓火药味早在1997年就爆发过，当时县纪检委，县检察院曾查过马彦文，但后来不知何故，此事就不了了之。据村民推测，石楼县是个小县，马彦文关系多，“手眼通天”，自然而然就摆平此事了。 <BR>马彦文16年来一直担任村长书记职务，的确是个奇迹。“难道你们就不换届选举？既然村民对马彦文这么多怨言，可以重新选举吗？”对记者提出的这个疑问，村民二兔无奈地表示，现在村里的党员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有几个年轻的党员都在外面打工，而马彦文也不培养新人，即使培养也是培植自己人，哥哥是村长，弟弟是支书，这就是明证，有什么办法！ <BR>“马彦文16年来没种过一苗地，房子在村里却修得非常阔气，洗澡间、卫生间一应俱全，儿子结婚也不久，两个大汽车，一个小汽车，这些对一个偏远山区靠天吃饭的农民来说，如此多的钱，从何而来，不得不让人生疑。”村民们的推测，不是没有道理，上庄村有好多黑煤窑，也有两个规模稍大的矿，都是承包出去了。“这些矿能不向村里交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又哪里去了呢？” <BR>看得出，三位村民对他们的“顶头上司”是又愤怒又害怕，说到可气之处，往往又以无奈叹息结尾。边回忆边讲述，似乎要从多年积蓄的愤怒中解脱出来。 <BR>同时，三位村民又告诉记者另一件事情：今年6月8日（农历4月23日）马彦文的五弟马彦林伙同王彦峰共11人开了一座黑煤窑，王彦峰为逃避检查，身绑雷管在去煤矿的途中，不慎被炸身亡。而此次事故他们瞒报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而马彦文作为村支书却从中撮合，答应赔给死者王彦峰家属共17万元，而其中5万元至今还未赔付，随后记者电话联系王彦峰的父亲得到了确认。而与之不同的是，该乡一位领导却否认此事件中有马彦文的弟弟马彦林参与其中。 <BR>记者手记： <BR>退耕还林款是一块“唐僧肉”，所到之处，各方都垂涎三尺，而全国各地发生的关于退耕还林款挪用的事例也并不鲜见。但此次石楼之行，让记者颇感沉重的是，一位16年的支书受村民如此多的诟病，实属意外。16年的坚忍，是作为党员的服务意识，还是家族的强力支撑，还是利益的驱动使然，我们不得而知。二是乡镇领导的某些说辞让人震惊，“干部需要保护”，那农民的利益、权益谁来保护，又怎样保护？ <BR>结束石楼的采访，村民们说如果你们遇到阻力影响报道，请将采访稿转交省市有关部门及其它媒体，但不要暴露我们的名字，记者一时无言。慨叹村民的纯朴和对政府部门的执著信任。同时记者也在反问自己，这中间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如果真如村民所述那又如何逃过层层监管而取走村民的“救命钱”呢？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其中又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是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还是已经深入其中共分羹了，如果真是这样，那这根经济利益链条已经够结实、够牢固了，但愿我们的想法是多余的！</CC> </TD></TR></TBODY></TABLE></TD></TR>
<TR>
<TD height=17></TD></TR></TBODY></TABL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91171596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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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1 Oct 2007 19:01:0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0-11T19:01:0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石楼]]></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911708215</link>
    <description><![CDATA[<div>石楼县龙交乡上庄村退耕还林调查 <BR>退耕还林款究竟“肥”了谁？ <BR>新闻提示： <BR>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退耕还林实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然而石楼县龙交乡上庄村在退耕还林中却存在诸多费解之处，令村民心生疑窦。村民多年来未领一分钱的退耕还林补偿款，而村民对此却敢怒不敢言。究竟是什么样的“大手”在掌控着，令600多村民集体“失语”。为此，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试图拨开退耕还林中的重重迷雾。 <BR>一封沉甸甸的举报信——“马彦文兄弟五个，在村里势力非常大，我们都不敢举报” <BR>7月18日，报社接到了一封来自石楼县龙交乡上庄村13位村民代表寄来的举报信。信中反映：该村由马彦文兄弟一手掌控，弟弟马彦文是村支部书记，哥哥是村委会文任。特别是弟弟马彦文16年来一手遮天，独掌上庄村大权，利用家族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非法占用村民退耕还林补偿款，恳请报社派人亲自调查采访。举报信言辞切切，其意殷殷。歪歪斜斜的13个签名摁了13个红红的手印，字里行间既有对马彦文的深恶痛绝，又有对记者的殷切期待。于是记者报请领导批准，即刻驱车赴石楼县进行调查采访。 <BR>到达石楼县城后已是晚上8时，记者只好与举报人约定第二天见面。但万没有想到的是，举报人却不同意记者先去村里调查，足见村民对马彦文的畏惧程度。“还是我们到县城吧，让马彦文知道了我们就麻烦了”举报村民战战兢兢，害怕记者前去打草惊蛇，暴露自己的身份。 <BR>第二天上午，三位村民代表如约而至，在县城一家简陋的宾馆里，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同时也向记者提供了一封该村“四荒”拍卖的明细表，包括村民姓名、地名、亩数、金额等。村民说，共合计33户，1497亩。其中绝大多数地已被村委收回现已属于退耕还林地。 <BR>据介绍，上庄村委下辖3个自然村（上庄村、羊道村、张家沟村）人口600多人，耕地面积5000余亩，仅上庄村有人口380人，耕地3000余亩，农民一直靠种田维持生活。村民大毛（化名）说到马彦文时义愤填膺，“马彦文16年来独掌大权，他可把村民坑苦了，你算算，2000多亩退耕还林补偿款，那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BR>在随后与村民的交谈中得知，自1991年，马彦文当上村党支部书记，就开始了他的“执政”生涯，先是收回本已属于村民自己竞价拍卖的“四荒”土地。继而到了2003年，又掌控上庄村的退耕还林地。据大毛介绍，上庄村（自然村）退了耕地1030亩，荒坡1200多亩，但实际上仅有几户有退耕还林证书（不在1030亩之内）而且也是三五亩不等的小面积。其余的都没有退耕还林证书。村民们还反映，从2003年到2006年，这四年的退耕还林补偿款都是马彦文伙同别人利用村民名义私自取走的。这还不包括其他两个自然村的退耕还林补偿款和荒坡补助款，这样算下来，对村民来说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BR>《山西省退耕还林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还林作业方式、成活率及保存率、管护责任、钱粮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并发放林权证和领取补贴粮款的凭证。而上庄村究竟是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执行了呢？三个村民代表异口同声地说：根本没有。“如果有的话，他就贪污不了了！”村民二兔（化名）没好气地说。而且现在退耕还林质量也很差，不信你们去看看，村民三福（化名）补充道。 <BR>据大毛回忆，村里当年拍卖“四荒”时，自己花二三百元买下了50亩土地，由政府提供种苗，准备大干一场，争取多挣些钱，供两个子女上学。但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辛苦了一场，却让村里收回去了。现在这50亩地属于退耕还林地。“算一算这四年来也有3万多元的补偿款呢？可我一分钱也没有拿过”。大毛无奈地说，之后又摇了摇头，深深地叹着气。&nbsp; <BR>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马彦文欲当面采访，但打几次电话却由于信号弱而拨不通，记者只好作罢。 <BR>一句耐人寻味的话语—— <BR></CC></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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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1 Oct 2007 19:00:0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0-11T19:00:0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山西大同左云县两年两起煤矿事故“如出一辙”]]></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8290564484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IMG src="http://www.greenchina.gov.cn/news/uploadfile/200709/20070925103912572.jpg" border=0></P>
<P style="TEXT-INDENT: 2em">9月22日，两名矿工家属从正在冒烟的通风口附近经过。9月19日23时左右，山西左云县胡泉沟煤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记者从抢险指挥部了解到，由于井下火势尚未得到控制，几套抢险方案均告失败，救援抢险工作进展艰难。新华社记者燕雁摄</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 2007年9月19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胡泉沟煤矿发生火灾事故，导致21人遇难。这使我们不仅联想起2006年5月18日轰动全国的山西大同左云县的"5.18"事故，两起事故简直是如出一辙，竟然有惊人相似之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先看今年的"9.19"事故，胡泉沟煤矿年产规模15万吨，由于电缆短路引起电缆、皮带、木支护、煤层燃烧。据初步了解，主要有四个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一是该矿严重超层越界、弄虚作假，平常有一个正规采煤作业面应付检查，实际在井田范围外非法采掘；二是巷道、采空区交错，通风系统紊乱，有300多辆农用三轮拖拉机甚至有铲车在井下乱挖乱采；三是劳动组织混乱，全矿有16个包工队685人，初查每月产量3万吨以上，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四是安全管理混乱，工人不戴自救器，矿灯自备、自充电，使用非矿用电缆、非阻燃皮带。侥幸的是该矿一个多月前曾放出老空水，矿井部分被淹，部分包工队没有下井。事故暴露出了非法违法行为和严重的隐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我们再回忆一下2006年死亡56人的"5.18"左云县新井煤矿事故。新井煤矿建于1992年，批准生产能力9万吨/年（但其两个半月生产原煤10万吨）。这起透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该矿14#-1煤层作业时放炮震动破坏了与附近废弃矿井采空区的隔离带，造成采空区积水20万立方米涌入。据当时现场工作组分析，新井煤矿存在四个方面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一是违法超层越界开采。采矿许可证批准该矿开采的煤层为4#煤层，而该矿除开采4#煤层外，违法超层越界开采8#、14#-1和14#-2煤层。二是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今年仅从3月初开始至事故发生前，2个半月已生产原煤约10万吨。事故发生前井下人员多达260人。三是管理极其混乱，隐患严重。井下层层转包，劳动组织混乱。有的矿工的矿灯是自己购置、自己充电，每班有300多辆柴油三轮车在井下运煤，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四是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矿主及生产副矿长、当班调度员和包工头逃匿，左云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调查时，该矿谎报被困5人，隐瞒井下被困人数，转移被困人员家属，转移账户资金，性质极为恶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从以上的两起事故对比可以看出，严重超层越界开采、"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管理混乱和劳动组织混乱都是这两起事故共同的主要原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 人们不禁要问，大同市、左云县到底真正吸取了去年"5.18"的事故教训没有？今年以来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到底真正开展了没有？这种不认真、不负责的态度还要持续多久？还要用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才能唤起有关责任人的良知和觉悟！</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5 width="100%" align=center bgColor=#cccccc>
<TBODY></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8290564484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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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9 Sep 2007 12:56: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9-29T12:56:4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治理公路“三乱”省府出台新规]]></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811710395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未经批准乱设卡的要立即拆除
<P>　　本报讯 （记者 张荣妹）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等由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乱设卡的要立即拆除，严肃查处，对有批准责任的负责人即行撤职。5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公路治理“三乱”作出新的规定。</P>
<P>　　《意见》明确，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等的审批权在省政府。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都无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站卡。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的，要立即拆除、严肃查处，同时对有批准责任的负责人即行撤职。我省站卡设置总的原则是：少增加或不增加、少延期或不延期。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设置检查站、收费站及发生重大疫情时设置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要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设站许可证，由省纠风办负责核对并办理发放设站许可证之后，方可设站。</P>
<P>　　《意见》严格界定了公路“三乱”。属于公路“三乱”的行为包括：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的行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政府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P>
<P>　　《意见》规定对构成公路“三乱”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款项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还要对有关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P>
<P>&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811710395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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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Sep 2007 19:10:0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9-11T19:10:03+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山西煤窑黑色利益链揭秘&lt;6&gt;]]></title>	
    <link>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890321380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余家岭矿难”所在地的矿区，农民李大力(化名)对记者说，他现在有一个秘密的“副业”——向记者曝料。今天3月份，当地一名“记者”通过他的线索而得到了好处费5000块钱，分给他1000块钱。“他叫我以后买辆摩托车，先帮他踩好点再合作。”王说，如果有黑煤窑晚上偷偷地开，他们就可偷偷地“发财”。 
<P>　　李大力曾经是这个村的党支部书记，为了取得记者的信任，他还将自己十多年前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 等奖状一一展示给记者，以便提高自己的资信程度。</P>
<P>　　山西从事“矿难线人”生意的人，不仅仅只有这个老支书，在山西各产煤区的城市里，一批职业线人经常相互买卖煤矿事故信息。记者在大同与临汾就见到过好几位专门做这个生意的“消息灵通人士”。</P>
<P>　　这么多人都在围绕煤窑“发财致富”。那么，山西的煤窑到底是怎么样的？煤老板们又是如何组织生产与管理的？</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七俊熙]]></author>
	    <comments>http://888guanjunxiang.blog.163.com/blog/static/304588262007890321380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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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9 Sep 2007 12:32:1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9-09T12:44:3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SmLWueVXnGXV0zwSsSfI2A==/4020588567335655080.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SmLWueVXnGXV0zwSsSfI2A==/4020588567335655080.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SmLWueVXnGXV0zwSsSfI2A==/4020588567335655080.jpg" border="0" width="180" height="24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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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 Mar 2008 20:47:4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3-01T20:47:4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图片 004[1]]]></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gHKnG-Gky4NWJbiKaCMxqA==/455961314773632288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gHKnG-Gky4NWJbiKaCMxqA==/4559613147736322887.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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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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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Dec 2007 12:57:1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6T12:57:1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图片 003[1]]]></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xW9_OTS6rnIyw8x0NwgM5g==/4271101296607901680.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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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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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Dec 2007 12:57:1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6T12:57:1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图片 002[1]]]></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6-PxyD58otq751QNbH_cZA==/1144758730282710070.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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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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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Dec 2007 12:57:1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6T12:57:1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图片 001[2]]]></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4UVc7xGlutlzTgrLcjsK1A==/1181069002278331646.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4UVc7xGlutlzTgrLcjsK1A==/1181069002278331646.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4UVc7xGlutlzTgrLcjsK1A==/1181069002278331646.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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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6 Dec 2007 12:57:1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6T12:57:1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p-oEgZCNrclIyFypSnuDcA==/5121437201250541608.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p-oEgZCNrclIyFypSnuDcA==/5121437201250541608.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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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p-oEgZCNrclIyFypSnuDcA==/5121437201250541608.jpg</guid>
    <pubDate>Sat, 23 Jun 2007 15:12:42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23T15:12:42+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1]]></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SXVSTFny1qhji9glwBLvZA==/260983598406147449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SXVSTFny1qhji9glwBLvZA==/2609835984061474497.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SXVSTFny1qhji9glwBLvZA==/2609835984061474497.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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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Sep 2007 20:35:5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9-28T20:35:5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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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2jCcpLIa9U_VMYrFjN-eHQ==/5693394353926662707.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2jCcpLIa9U_VMYrFjN-eHQ==/5693394353926662707.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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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Sep 2007 20:35: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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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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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0zNZiMwgeiaCXvsUU5C3uw==/2609835984061474493.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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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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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Sep 2007 20:35: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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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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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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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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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8 Sep 2007 20:35:5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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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_*]]></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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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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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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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3 Jun 2007 15:09:14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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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先生]]></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3IfuqH8c5CcePSkDffl5rA==/431782614276435261.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3IfuqH8c5CcePSkDffl5rA==/431782614276435261.jpg"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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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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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3 Jun 2007 15:05:36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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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你好!]]></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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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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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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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2 Jun 2007 10:29:3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12T10:29:38+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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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相片:  七俊熙]]></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aXucvIg1lRITIczXWjFCEA==/446419313065109794.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aXucvIg1lRITIczXWjFCEA==/446419313065109794.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aXucvIg1lRITIczXWjFCEA==/446419313065109794.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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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2 Jun 2007 10:28:5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12T10:28:5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逗我啊]]></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SyU6l2RJee8__Zy5zqOw7A==/430938189345816641.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SyU6l2RJee8__Zy5zqOw7A==/430938189345816641.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SyU6l2RJee8__Zy5zqOw7A==/430938189345816641.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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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6 Jun 2007 12:51:5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06T12:51:5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相片:  IQ]]></title>	
    <link>http://img.blog.163.com/photo/LkHCgEMpk_aY5M02dKZdnA==/433189989159497847.jpg</link>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img.blog.163.com/photo/LkHCgEMpk_aY5M02dKZdnA==/433189989159497847.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LkHCgEMpk_aY5M02dKZdnA==/433189989159497847.jpg" border="0" width="240" height="180"/>
	</a><br/><br/>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mg.blog.163.com/photo/LkHCgEMpk_aY5M02dKZdnA==/433189989159497847.jpg</guid>
    <pubDate>Wed, 6 Jun 2007 12:49:22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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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CDATA[list:  阿宝]]></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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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ul></ul>]]></description>
	    <author><![CDATA[888guanjunxiang]]></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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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3 Jun 2007 19:32:5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06-13T19:32:57+08:00</dcterms:mod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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